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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通知

浏览:2260  2022-03-10-14:47

各二级机构、项目监理机构: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高质量收官,做好在监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合建质安〔2022〕5号文要求,经决定,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按照“知责履责贯穿始终、自查自纠贯穿始终、明责追责贯穿始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一、自查自纠阶段
         项目监理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编制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细则,2022年3月15日前报二级机构审核,主要包括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程安全投入、基坑沟槽作业、施工现场打击违章集中整治等方面内容。
         二级机构切实做好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细则审核工作,并同步制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2022年3月25日前完成所辖项目集中整治专项检查工作,形成专题报告并汇同实施方案报至质量安全部。
         质量安全部根据二级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结合相关项目信息,筛选风险突出项目,重点整治、重点监管、重点帮扶,并在质量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使项目整体可控。
二、常态化管理阶段
        二级机构开展常态化管理,项目监管情况纳入监管月报。结合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组长:张勇,副组长:王国美、鲍军、葛海东、何利、刘敏、蔡自刚、戚玉奎,负责组织集中整治期间督导、督查工作。工作组下设七个检查小组,检查组组长由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兼任,组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组成,并随机抽调二级机构负责人及专职质量安全负责人作为专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
        2022年6月底,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2022年12月底,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升,并形成长效制度,转入常态化治理。
四、结果处理
        1.对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将下发缺失整改记录(NCR),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约谈二级机构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直至限制承揽新业务。
        2.将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纳入二级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年度考核。对于隐患排查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彻底、屡查屡犯、消极应付、不履职尽责的部门和个人,将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
1.《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合建质安〔2022〕5号)
2.《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21〕51号)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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